吴某涉嫌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遵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运用刑事司法推定,从行为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所表现的各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第一、行为人是否能够有实际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是判断是否是合同诈骗罪的基础前提。
第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是否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内容。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是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去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就是不正当的。
第四、违约后行为人是否能够端正态度。行为人对于合同发生违约后的态度,也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有诈骗故意的重要指标。
【部分主要辩护观点】
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老乡兼朋友关系,双方一直存在经济往来,且介于双方关系并没有完全实际结算清楚,但仅限于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
二、犯罪嫌疑人吴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用虚构、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侦查机关有权利搜集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有义务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