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获轻判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下午16时,梁源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五华区先生巷抓获涉嫌贩卖毒品嫌疑人王某,当场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26克,其中王某某身上毒品可疑物净重0.96克,金某身上毒品可疑物净重0.3克。 2016年8月27日王某的妻子武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某并报警,2016年8月28日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王某家属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俭、王雄伟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涉嫌贩卖毒品1.26克,量刑建议一年半。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1.26克,量刑建议一年零二个月。
【案件分析】
1、本案存在诱惑侦查
1)从本案的案件来源看,受案登记表显示的是民警根据线索而没有明确具体,而该线索是本案的一名证人金某到公安机关举报的,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证人陈述的是:2016年8月15日下午16点左右向一名女子通过电话联系(15198981528)的方式要购买100元的毒品,并约定在先生坡进行交易。侦查机关并没有对购买毒品的金某作尿检、或者行政处罚,也没有相关取保候审等相关法律文书,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证人就是警方的线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却无故消失。
2)从抓获的时间看,交易结束后准备转身离开时就被抓获,说明侦查机关已经事先埋伏在交易地点周围,交易完全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
3)证人提供了虚假证言。根据证人的陈述和侦查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证人购买毒品联系的是15198981528的机主,而不是被告王某的13888031568,证人凭什么指证提供毒品的就是王某,也没有证据显示证人与王某相互认识。某完全有可能在接受到15198981528的授意后才向王某某提供毒品的 所以,综合以上几点,根据疑点有利于于被告的原则,辩护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本案存在诱惑侦查,依法应从轻处罚。
2、本案二被告交付的毒品存在差异 根据二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供述看,被告王某承认的是提供给被告王某某100元的毒品,而不是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的所有毒品,不排除王某某从其他渠道或方式获取毒品,所以对于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实际交易的数量为准,即0.3克。
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陈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4、量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鸦片60克以下;②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可卡因3克以下;③吗啡6克以下;④氯胺酮或美沙酮60克以下;⑤三唑仑3千克以下;⑥咖啡因12千克以下或其它少量毒品,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王某已经被羁押6个月20天,(2016.8.28-2017.3.17),所以建议本案当庭宣判,判决生效后即释放被告人王某。
【律师看法】
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禁毒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显示,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零包贩毒案件通常占贩卖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及《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有关情况,发布10起人民法院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走私、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中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另外,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增长迅速。
相当数量的零包贩毒人员本身吸食毒品,系为获得毒品所需资金而实施毒品犯罪,由此形成以贩养吸的恶性循环。 此外,涉案毒品种类也呈多样化。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传统毒品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新类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