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容留卖淫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2日张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依法予以逮捕。 2016年12月28日张某家属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杨俭、王雄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 2017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6月15日。2017年6月22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于2017年6月28日释放杨某。
【案件分析】
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成立自首
1、从本案的受案登记表可以看出,本案的案件来源是侦查机关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但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现场抓获,而是案发后杨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的,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
2、根据证据卷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本案的4名侦查人员,其中有2名侦查人员的到案经过陈述的是“嫌疑人到时我所投案,后我所民警依法进行审查”。另外2名侦查人员的到案经过陈述的是“犯罪嫌疑人系投案自首,民警未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所以综合以上两点,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成立自首。
二、介绍他人卖淫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而本案中,嫌疑人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从本案指控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立案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立案标准是2人次以上,不包含本数。除此情节外,便没有其他任何加重情节。
2、即使2人的嫖娼行为均为嫌疑人杨某介绍,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嫌疑人杨某从投案自首(2016年10月22日)至今已经被羁押4个月,综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所以本案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合考虑其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及罪刑的轻重,嫌疑人杨某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刑罚评价。
三、借鉴和参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因素,建议贵院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